欣泰电气(300372)造假上市一事被揭露后,保荐券商兴业证券遭到证监会立案调查。而兴业证券的麻烦或不止于此。有律师认为,兴业证券应当像万福生科时的平安证券那样,主动向股民赔偿。
造假上市上市后仍造假
根据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中显示,欣泰电气主要存在以下3项违法事实: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2014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
根据公告,2011年11月,为实现发行上市目的,解决欣泰电气应收账款余额过大问题,欣泰电气总会计师刘明胜向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温德乙建议在会计期末以外部借款减少应收账款,并于下期初再还款冲回。二人商议后,温德乙同意并与刘明胜确定主要以银行汇票背书转让形式进行冲减。2011年12月至2013年6月,欣泰电气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在年末、半年末等会计期末冲减应收款项,大部分在下一会计期初冲回,致使其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除此之外,在2013年和2014年的年报中,由于温德乙以员工名义从公司借款供其个人使用,截至2014年12月31日,占用欣泰电气6388万元。欣泰电气在《2014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该关联交易事项,导致《2014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针对主要违法事实,证监会责令欣泰电气改正,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832万元的罚款;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温德乙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892万元罚款;对刘明胜合计处以60万元罚款;对于晓洋、王永珩、孙文东等多名高管和责任人也分别给予警告和罚款。欣泰电气还公告,公司存在被暂停上市的风险。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第(五)条:“上市公司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发行人骗取了发行核准,或者对新股发行定价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欺诈发行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保荐机构或将担责
欣泰电气被处罚之后,兴业证券也收到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根据公告内容,证监会对兴业证券进行立案调查,是由于“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外界纷纷猜测,很可能是与其保荐的欣泰电气造假有关。
多位维权律师向记者表示,对于遭遇“黑天鹅”的投资者们,可按法律要求上市公司赔偿损失,最好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统一赔偿。刘华浩告诉记者:“如欣泰电气因造假上市收到中国证监会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凡在2015年7月14日前买入欣泰电气,且在2015年7月14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在2015年7月14日之后卖出欣泰电气股票的,存在亏损的股民均可依法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要求欣泰电气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应佣金、印花税和利息。”
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说:“欣泰这个案子就应当主动赔偿,对所有适格股民自动赔偿到他们的银行账户,像万福生科一样,全额、充分、及时的进行赔偿,并且最好能够加上一点惩罚性赔偿。”
创业板造假第一案万福生科上市造假案,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推出了对适格投资者建立3亿元的先行补偿方案。12756名万福生科虚假陈述案适格投资者与平安证券达成和解,补偿金额约1.79亿元。当时,此一举动被认为是平安证券积极弥补工作过失的良好表现。
“虽然兴业证券有进行先行赔付的打算,但兴业证券还未公告赔付方案,如行政处罚先于赔付方案出来,很多股民可能会先行起诉。”刘华浩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