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孙宪超
2015年11月11日,华锐风电发布了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中国证监会认定:为粉饰上市首年业绩,在公司前任董事长、总裁韩某安排下,华锐风电财务、生产、销售、客服等4个部门通过伪造单据等方式提前确认收入,在2011年度提前确认风电机组收入413台,对2011年度财务报告的影响为,虚增营业收入24.32亿元、营业成本20.04亿元、多预提运费3135.07万元,多计提坏账1.19亿元,虚增利润总额2.78亿元,占2011年利润总额的37.58%。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中国证监会决定,责令华锐风电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同时,对韩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另外,对其他多位责任人均予以警告,并做出了数额不等的罚款。此外,中国证监会还对韩某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其他多位责任人,采取5至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日前,证券时报记者了解到,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代理的部分投资者诉上市公司华锐风电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近日收到北京市一中院的一审判决书,一审法院支持了投资者向华锐风电的索赔诉求。目前,华锐风电已对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二审将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臧小丽律师表示,第一个拿到胜诉判决书的是她代理的股民刘某案,原告要求赔偿的金额是3918.56元,而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的金额为3672.62元。“3000多元的案子虽小,但法理不小,对其他同类案件的影响重大。法院的一审判决书长达21页,可见北京一中院在审理这类案件还是相当慎重的。” 臧小丽律师表示。
据了解,在华锐风电与股民代理律师的庭审交锋过程中,北京一中院组织双方进行了多次庭审。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首先,华锐风电虚假陈述所涉事件是否属于重大事件;其次,华锐风电主张的行业风险、经营风险所导致的股价下跌是否要在股民计算损失赔偿时扣除;第三,本案是否存在系统风险;第四,股民损失与华锐风电虚假陈述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第五,股民的经济损失如何计算。
有证券维权律师表示,华锐风电粉饰公司业绩的行为属于虚假陈述行为,且是最严重的财务造假行为。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华锐风电主张不赔偿投资者的理由均被法院驳回。
值得一提的是,华锐风电索赔案目前尚在诉讼期内,其他符合索赔范围的投资者还可以参加。华锐风电在2015年11月11日发布《关于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投资者索赔的诉讼期自2015年11月11日开始,截至2017年11月10日,历时两年。臧小丽律师预计,第一批胜诉结果会对其他投资者具有示范效应,后面会有更多的投资者加入对华锐风电的索赔维权行列。
臧小丽律师介绍,华锐风电投资者参加索赔的条件是:在2012年4月11日至2013年3月6日期间买入华锐风电股票,且在2013年3月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公司股票,且存在亏损的投资者。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应当向律师提供股票交易对账单、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