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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费国海
近日,备受关注的海润光伏[股评]索赔系列案出现一些新的转机——法院陆续驳回海润光伏管辖权异议,部分系列 索赔案将继续开审。《投资快报》记者从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了解到,其于8月22日收到南京中院开庭传票,其中10名投资者诉海润光伏索赔案将 于8月29日下午开庭审理。此前,海润光伏对部分案件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并以原股东九润管业起诉证监会为由提议法院中止审理。不过,法院已陆续驳回了海润 光伏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这次法院通知开庭也意味着,海润光伏提出管辖权异议以及中止审理来拖延诉讼程序的做法并未奏效。
一纸罚单已引亿元索赔诉讼
2015年10月23日,海润光伏公告称:2015年10月22日,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5 号)。
该处罚决定书认定:海润光伏、公司原股东江苏紫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原股东江阴市九润管业有限公司、杨怀进于2015 年1月23日披露的《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预披露公告》和《关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提议》存在误导 性陈述。对此,中国证监会对海润光伏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然而在一纸罚单落地后的半年多时间,便陆续引发了500多名投资者索赔1.2亿元的集体诉讼案。
2016年7月16日,海润光伏公告显示:公司共收到519起证券虚假陈述股民索赔案件,诉讼金额共计约人民币12,308.12万元,其中共同被 告案件涉及金额为人民币5,522.44万元,上述案件均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述519起股民索赔案件中,107起案件已和解,涉及金额合计人民 币2,367万元;另有243起案件已开庭审理,尚未结案;其余169起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提管辖异议和中止诉讼
一份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中显示,海润光伏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海润光伏公司的住所地在无锡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工业园区,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 辖权,本案应当移送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南京中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 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海润光伏公司认为本院无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理 由明显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南京中院最终依法裁定驳回了海润光伏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此外,海润光伏还在股民索赔系列案件中提出中止审理索赔案的请求,理由是称与公司同时被罚的原股东“九润管业”向法院提起撤销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诉讼,该诉讼可能影响股民索赔案的处理。
对此,谢良律师指出,类似案件如佛山照明[股评]索赔案等均遭遇过被告提管辖异议,不过结局都是毫无悬念地被法院驳回,并且管辖权异议并不影响还未起诉的投 资者行使诉权,事实证明后来有更多的投资者加入了索赔队伍。另外,被告提中止诉讼来拖延审理的做法也不少见。不过,即便是原股东九润管业起诉证监会,海润 光伏已在公告中表示接受证监会处罚而且也未对处罚决定进行行政诉讼或复议,更重要的是对于很多投资者而言,从未将原股东九润管业列为共同被告。因此,九润 管业的行政诉讼与投资者索赔案毫无关系。
从法院再行通知开庭审理系列索赔案这一举动来看,海润光伏提出管辖权异议和中止审理并未奏效,此举也不会影响投资者继续加入索赔。
索赔条件及诉讼时效
公开资料显示,截止2015年3月31日,海润光伏股东人数达12.7万人,目前起诉索赔的投资者仅占同期股东人数的千分之四。可见,起诉索赔的投资者目前还只是极少数。
谢良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及证监会处罚决定,凡在2015年1月 23日至2015年1月30日买入且未全部卖出海润光伏股票的投资者都可以参加索赔。此次索赔是截止按照法律推定的损失计算基准日2015年3月5日的一 个固定损失,不论2015年3月5日之后投资者是否买卖海润光伏股票或者海润光伏股票走势如何,均与索赔无关。该案诉讼时效将于2017年10月23日届 满,离目前还剩十四个月。
另外,还需要投资者注意的是,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若起诉索赔,需要提供如下资料:1、证券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交割单(打印时间段:2015年1月 23日至2015年3月5日);2、身份证复印件;3、上海证券账户卡复印件或证券公司开具的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证明等资料参与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