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诉万科撤销董事会决议纠纷案继法院延长45日举证期限后,又有了新的进展。在案件举证期内,被告万科公司申请要求两位原告分别提供6亿元诉讼担保金,但原告律师请求法院驳回该申请。上述纠纷案的庭前会议将于10月9日上午召开。
上述纠纷案为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郭捍东律师联合代理的投资者袁女士(持有1万股)、张先生(持有1.11万股)分别诉万科撤销董事会决议纠纷两案.两案的诉讼请求为:判令撤销2016年6月17日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十二项董事会决议.该两案系万科公司的中小投资者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完善公司治理的公益性诉讼,与万科公司内部大股东之间利益之争无涉,也不持立场。
但在该两案举证期内,被告万科公司提出两份要求两位原告分别提供6亿元诉讼担保金的《申请书》(见文末),合计担保金总额为12亿元.在《申请书》中,万科公司认为,被申请人即原告要求撤销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 关联交易预案>的十二项董事会决议,涉及资产交易总额456亿元,"被申请人以极低的持股比例动摇金额极高的交易,申请人有理由相信被申请人有滥用诉权、恶意阻止公司重大经营决策,谋求不当利益的嫌疑”。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
"受本案诉讼影响,本次交易已很难正常推进,并可能最终无法顺利实施,届时不仅万科预期收益落空,为交易支出的成本费用也将彻底损失。”万科表示,为购买资产交易而支出的财务顾问费、审计费和资产评估费约为3000万元、律师费约为850万元;此外交易将产生两部分预期收益,一部分为后期开发预期结算收益估计为314.9亿元,另一部分为交易涉及的52万平方米的物业为自持项目,评估增值为225.2亿元,按照上市公司9%的平均收益率核算,该两笔与其收益核算现值为280亿元。
但原告律师认为,被告在本案中提出让原告支付巨额诉讼担保金的做法,与法律不合,与事实不符.原告律师已向法院寄送两份 <关于驳回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诉讼担保金的申请函> ,正式要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 万科公司诉讼担保金的申请. 关于驳回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诉讼担保金的申请函>
"本案原告根本不存在滥用诉权的问题.”原告律师表示,涉案的董事会决议仅是董事会对预案的表决,最终只有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目前只是一项或有的交易方案而已,而相关大股东及中小股东层面也提出异议,僵局至今未解,现原告主张依法进行司法审查,这是完全正当之诉讼目的;此外,"被告认为,本案的诉讼有可能使金额高达465.13亿元、中介费用化费3850万元、预期收益现值280亿元的交易"轻则停滞不前、重则彻底无法实施”,又向法院申请了巨额诉讼担保金,显然,本案已被被告认定为是《证券法》第67条第(十)款规定的、应予信息披露的"重大诉讼”,但明知"重大诉讼”却一直不予披露,在此,被告有否重大遗漏之赚?”
在原告律师看来,诉讼担保制度的作用,是防止撤销权诉权的滥用,但同样应当反对借防止滥用诉权为名、设置高门槛抑制股东作为权利主体依法参与公司治理的行为。
宋一欣表示,从目前可以检索到的案例看,此应是中国上市公司乃至公司法实施以来公司股东对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行使撤销权之诉中的诉讼担保金第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