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遭驳回后再上诉 大智慧逾亿元索赔案起波澜

  财信网(记者张曌)9月14日,大众证券报和财信网曾刊发《大智慧股民“兵分两路”状告大股东案件分获两地法院受理》一文,对佛山照明之后A股市场又一索赔大案大智慧股民维权案进行了报道。近日,记者获悉本案件又有新进展,大智慧要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市高院”)裁定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市一中院”)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书并将案件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应诉公告陆续发布12份

  根据最新披露,大智慧于10月24日至10月28日收到上海市一中院发来的民事诉讼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应诉通知书》显示,法院已受理2名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其中1名原告起诉公司,1名原告起诉公司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这也是公司发布的第十二份应诉通知公告。

  证监会7月22日对大智慧的一纸罚单落地,数百名投资者迅速加入索赔大军,索赔金额迅速过亿元。截至三季报,法院已分别受理原告诉大智慧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累计诉讼请求金额为13743.37万元。

  据了解,在参与索赔的投资者中,很多投资者都是因为大智慧立案调查后连遭两个跌停板而受到了严重损失。以投资者罗女士为例,其在2015年4月24日至4月30日期间5个交易日买入大智慧约110万股,卖出约56万股,截至2015年4月30日尚持有大智慧约54万股,持仓成本约31.8元。在2015年5月6日,大智慧股票打开跌停当天卖出约44万股,剩余10万股,在5月7日全部卖出。不到十个交易日,罗女士账面损失高达260万元。然而,罗女士在去年4月30日收盘时,每股尚有约1.68元的盈余,账面曾盈余近百万。

  管辖异议驳回后再上诉

  日前,记者从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处了解到,其10月28日下午收到多份上海一中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大智慧要求上海市高院裁定撤销上海一中院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书并将案件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审理。

  “大智慧虚假陈述,实是有负股民重望,更严重损害了股民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刘国华向记者表示。

  上海一中院受理此案后,大智慧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大智慧请求上海一中院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审理。上海一中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本案系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应由大智慧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大智慧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处于本院管辖区域,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裁定驳回大智慧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大智慧对上海一中院的裁定提起了上诉。大智慧在上诉状里提出:“关于本案级别管辖问题,一审法院所援引的《虚假陈述规定》与上诉人主张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的规定不同。”

  律师:上诉事项会被驳回

  上诉状称:“上诉人认为,由于《虚假陈述规定》颁布日期是2003年1月9日,而《通知》的颁布日期是2015年4月30日,二者均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和实施,参照‘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本案应适用《通知》的规定,进而应由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即使一审法院认为《虚假陈述规定》作为审理虚假陈述案件的特别规定,应优于《通知》的一般规定,那么本案也存在着同一机关所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情形,无法确定如何适用,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明确裁决”。因此,大智慧请求上海高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对此,刘国华表示,管辖权异议在普通民事案件里并不多见,但在虚假陈述民事索赔案里却频繁出现。之前在佛山照明美达股份海润光伏等股民索赔案中上市公司也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不过均遭法院驳回。其实关于虚假陈述案的管辖权法律已经规定得比较明确,上市公司之所以仍然屡屡提出异议,大部分是为了拖延时间,估计大智慧的上诉也将很快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

  另外,刘国华提醒投资者:“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相关公告等材料,如果投资者在2014年2月28日到2015年5月1日之间买入大智慧股票,并且在2015年5月1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该股造成亏损,均可向大智慧等违法主体提起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