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北分违规开展同业投资被罚350万 或为粉饰报表

  原标题:兴业银行北分违规开展同业投资业务被罚350万 或为粉饰报表

  中国网财经11月23日讯(记者 胡爱善) 被称为 “同业之王”的兴业银行近日因违规操作多笔同业投资业务遭处罚。专家表示,该行采取的违规行为会导致风险资产游离在监管框架之外,从而粉饰其会计报表。

  近日,兴业银行北京分行因所办理的7项目同业投资业务,接受了间接的第三方金融机构的信用担保,被北京银监局罚款350万元并责令改正。北京银监局指出这7项目同业投资业务严重违反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

  所谓同业投资,是指金融机构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

  2014年出台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27号文)要求,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银行研究中心主任曾刚对中国网财经表示,监管机构禁止接受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实际是为防止同业投资当中的监管套利。

  “原来同业投资当中金融机构相互之间借通道,把资产科目进行转换,能降低风险资产的权重。作为通道的一方接受银行资产后,通常会要求银行进行回购。” 曾刚说。

  后来银监会禁止金融机构采用上述回购方式。为了回避监管,金融机构会再找一个通道进行交易,由实际资产转让的一方进行担保,就不再承诺进行回购。曾刚指出,这和原来回购交易实质上是一样的,只是增加了一个交易方之后弄出来的新模式。

  曾刚说,银行利用同业投资来作为资产出表或者是资产调整科目的这种通道,会导致银行一些实际的风险资产没有被纳入到监管框架当中,也可能导致银行把一些不良资产出表,粉饰它的会计报表等等。监管机构禁止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主要防止同业投资的上述行为。

  兴业银行素来被称为 “同业之王”,其同业业务在业界处于领先地位。据兴业银行副行长兼董事会秘书陈信健在8月份的中期投资者交流会上透露,“兴业银行在同业客户覆盖率上占有优势,在银行信托证券、期货、财务公司、保险等各类客户的合作覆盖率均超过80%,有的超过90%,有的甚至达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