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徐锐)深交所14日披露的信息显示,因超比例减持且未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温州宏丰自然人股东陈晓日前收到监管函。
据了解,2015年5月28日至6月9日,陈晓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1120万股温州宏丰股份,而在今年11月21日至12月5日,其再次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温州宏丰股份600万股,合计减持比例已达到温州宏丰总股本的5.23%。可见,陈晓在累计减持温州宏丰股份达到5%时,未按《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时履行向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义务,也未履行停止卖出温州宏丰股票的义务。
基于此,陈晓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8.1条及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的规定。深交所由此要求陈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