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价再创新高的次新股江阴银行卷入官司。
2月28日晚间,江阴银行发布涉诉公告,控股子公司宣汉诚民村镇银行(被告)与恒丰银行常熟支行(原告)签订《票据代理回购协议》,委托原告代理被告进行银行承兑汇票卖出回购业务、代理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等票据买卖业务。
由于被告未能在约定的回购日期履行回购义务,诉原告垫款,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款本金8979.37万元,及利息2103.2万元。
这并非江阴银行与恒丰银行首次对簿公堂。
在今年8月江阴银行发布的IPO招股说明书中,公司披露了恒丰嘉兴分行诉宣汉诚民村镇银行的票据案(下称“嘉兴案”),江阴银行称,本次恒丰银行常熟支行提出的诉讼和去年发生的嘉兴案为同一性质案件。
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查询发现,此前江阴银行IPO时披露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显示,嘉兴案中,恒丰银行嘉兴分行因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未在票据回购到期日及时将票据回购款划给恒丰嘉兴分行,导致恒丰银行嘉兴分行作为代理行向其他商业银行卖断所涉票据而产生垫付票款利息损失或部分自行买断所涉票据而产生垫付资金利息,对宣汉村镇银行提出诉讼。
作为被告,宣汉村镇银行收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寄发的七张传票和应诉通知书,上述7件案件诉讼标的总额为1.98亿元。
江阴银行在本次公告中就上述案件提出三点意见。
第一,原告提供的《票据代理回购合作协议》涉嫌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印章被伪造、私刻,且公安机关尚未侦查终结,依法一审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第二,嘉兴案所涉票据代理回购业务,系恒丰银行与票据中介涉嫌采取伪造、私刻公章等手段,冒用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名义从事的票据买卖;目前宣汉县公安局已将此类涉嫌伪造、私刻公章案件并案处理。
第三,宣汉诚民村镇银行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均受到限制,其不具备票据交易主体资格,实际也未从事过任何票据回购业务,截至本公告发出日亦无任何票据回购业务收入或支出。
从本次的回应看,江阴银行对嘉兴案似乎底气十足。
但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在恒丰银行嘉兴分行与宣汉诚民村镇银行的票据纠纷案中,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不服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6)浙0402民初1607号民事裁定,于2016年7月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宣汉县人民法院处理。
嘉兴中院驳回了宣汉诚民村镇银行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记者并未查询到上述嘉兴南湖区人民法院的原审裁定。值得注意的是,有媒体曾于去年9月8日报道“票据同业户乱象”。
报道称,根据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司法文件,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原行长吴某和原营销业务部主任王某在票据中介的游说下,私自以该行的名义在其他银行开立同业账户,并将同业账户交由票据中介控制进行票据业务。票据中介承诺每月给付的固定承包费,最终也落到了上述高管的个人腰包。而吴某等人事发,是因为宣汉诚民村镇银行的母公司江阴市农村商业银行报案。
江阴银行虽身陷票据纠纷,且2016年营收净利双双负增长,其股价却在2月一路领涨,成为银行股“新贵”。在2月27日发股价异动公告后,公司28日再度以上涨9.74%报收21.40元/股,创历史新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