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凌国际信息披露违规 深交所下发监管函

东凌国际信息披露违规

  和讯股票(微信号:istocknews)消息 因信息披露情况违规,5月3日,深交所发布对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据监管函,东凌国际2015 年 9 月实施完成了发行股份购买中农国际钾盐开发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的重大资产重组。2017 年 3 月,东凌国际向重组交易对手方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公司案件代理律师于 2017 年 3 月 14 日收到法院下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3 月 28 日,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

  东凌国际分别于 3 月 29 日、3 月 31 日就上述事项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9)、《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17)。于 2017 年 4 月 14 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显示,公司认为与中农集团等十家对手方诉讼信息属于可以暂缓披露事项,但未按照《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2.19 条的规定,事前向深交所就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提出书面申请。

  深交所认为,东凌国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9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一) 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经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本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深交所要求,东凌国际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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