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名自然人告大智慧虚假陈述,要求其赔偿损失280万 被法院驳回
和讯股票(微信号:istocknews)消息 7月7日,大智慧发布关于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4名自然人以大智慧虚假陈述造成买入公司股票遭受损失为由将大智慧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281万元。法院认为,原告相应的交易行为并非发生在虚假陈述对市场发生影响的阶段内,原告买卖股票的损失与涉案虚假陈述并不存在因果关系,最终判决驳回原告上诉,案件受理费由4名自然人负担。
判决书显示,法院已对 4 名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诉求为,被告大智慧于 2015 年 5 月 1 日发布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后中国证监会对大智慧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其发布的 2013 年年报虚假披露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原告买入公司股票遭受损失与大智慧的虚假陈述行为有因果关系。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大智慧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 2,812,459.96 元;判令被告立信所与大智慧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令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大智慧公司存在虚假记载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 2014 年 2 月 28 日,即发布 2013 年年度报告的日期。大智慧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已完整披露了涉案虚假陈述的事实及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披露内容与中国证监会[2016]088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具有高度对应性,充分揭示了投资风险,足以警示投资者重新评估股票价值。因此,应当以该公告日作为涉案虚假陈述揭露日。原告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前已卖出全部 601519 股票,其相应的交易行为并非发生在虚假陈述对市场发生影响的阶段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九条规定,法院认定,原告买卖股票的损失与涉案虚假陈述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大智慧公司与立信所无需因系争虚假陈述行为对原告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原告 4 名自然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相关法规,驳回原告4名自然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 4 名自然人负担。